根据盐城市《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23〕2号)精神,盐城公积金拟于近期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城区(亭湖区、盐都区、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其余各地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延长至30年。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的,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万元、2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限额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40%。
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
我中心将按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调整后的政策从2023年3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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