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政策指南(档案查询1)
来源:盐城招聘网
时间:2013-07-22
作者:www.zp515.com
浏览量:
人事代理是指县以下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两种类型。
二、人事代理的对象有哪些?
按照《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人事代理对象为:
1.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社会力量教育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
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房地产评估、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卫生、电力、监狱劳教等系统所有新进人员,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中有关人员;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见习期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职校毕业生,以聘用制干部身份就业所有大中专毕业生;
5.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9.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具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1.国有或非国有的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个人人事代理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1、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管理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代办派遣、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有关手续;
3.为各类毕业生转正定级;
4.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以及与档案内部有关的证明材料;
5、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业务;
6.代管委托个人的党、团组织关系;
7.根据个人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认识管理业务。
四、个人如何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提供的材料和程序:
待业或自谋职业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证书或报到证复印件。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服务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辞职、辞退、解聘人员须提供辞职、辞退,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其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分别提供有关证件。
地址:江苏盐城市东进路88号
电话:0515-8198605、8198709
邮编:224005